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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王某丙等买卖假种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案由买卖假种子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7年5月份,原告在二被告处购买了“中玉王某单十三”玉米种,出苗后发现苗稀、黄、弱,长势不旺,就感觉是不是种子出了问题。向二被告反映,作为乡农艺师的王某丙去地里看了看也没说啥。到了结棒期,大多不长棒,长棒的也没几粒籽。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向政府部门反映。后农业局委托平顶山市农业专家到地里实地勘验,认定田间所种的玉米的特性与掖单十三的特性不符,系假种子。2007年9月28日农业局对二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二被告不服,但虽经多次诉讼,二被告最终败诉。由于所种玉米种子是假的,致使原告当年的收成大幅度减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虽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但二被告拒绝赔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种子款78元,赔偿损失758元,承担有关费用4580元。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辩称,1、原告所诉被告销售假种子与事实不符,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子标准。2、被告所购买的假种子是否在法院认定的1000斤假种子的范围之内。3、原告所诉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各种损失无法律依据,要求太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丙、王某丁于2009年9月10日以前赔偿原告张某甲758元;

二、原告张某甲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25元由被告王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家东

代理审判员李伟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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