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叶某某、郝某某与余某某、韩某某、彭某某、朱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系宁x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

原告郝某某(又名郝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宁x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陕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驾驶人及车主。

被告韩某某,男,年龄不祥,系陕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登记车主。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宁x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及受益车主。

被告朱某,男,年龄不详,住(略),农民,系宁x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登记车主。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郝某某诉被告余某某、韩某某、朱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叶某某、郝某某诉称:2010年2月1日,二原告乘坐被告彭某某驾驶的宁x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X村驶往郭家庙村时,与迎面驶来的被告余某某驾驶的陕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二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靖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余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彭某某负次要责任。二原告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靖边县中医院,后转入榆林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院10天,花费医疗费x.6元。现诉请(1)由四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因交通事故致原告郝某某流产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切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某某、朱某辩称:应有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责任。

被告彭某某辩称,我在此事故中也是受伤者,且花费了医疗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二原告乘坐被告彭某某驾驶的宁x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X村驶往郭家庙村时,与迎面驶来的被告余某某驾驶的陕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二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靖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余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彭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靖边县中医院,后转入榆林市第一医院,二原告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x.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余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某、郝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损失共计x元(于2010年4月23日前履行)。

二、被告韩某某、彭某某、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原、被告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