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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振宏公司、金某晚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207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梁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

被告南京振宏民防开发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振宏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正洪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振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奇,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振宏公司职员。

被告金某晚报社,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项某,金某晚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吴成林,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振宏公司、金某晚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振宏公司、金某晚报社于2005年9月20日补偿原告嘉华苑公司各(略)元,被告振宏公司另就本案诉讼费补偿原告嘉华苑公司2055元。原告嘉华苑公司遂于2005年9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10元减半2055元由原告嘉华苑公司承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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