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工商个体户。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7月21日原告黄某乙就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黄某乙诉称,被告田某某从2009年3月19日至2009年5月27日期间分3次在原告店赊购烟酒款757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田某某及时给付拖欠原告的烟酒款757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欠货款未付也属实。此款是原告当时在本县马兰农场任职期间为公务买东西所欠,故请求原告适当宽延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田某某在本县马兰农场任职期间分别于2009年3月19日、2009年5月26日、2009年5月27日为公务到原告经营的店上赊购烟酒欠款共计755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予偿还所欠货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某所欠原告黄某乙货款7572元定于2010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全
二O一0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