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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就与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告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7月20日原告郑某某就与被告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09年10月24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口头承诺短时间一定归还。但经过数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借款x万元;2、被告承担案件全部受理费用。

被告满某某辩称,2009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x元,期间已偿还了3000元,尚欠x元。对尚欠款项会积极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满某某于2009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口头承诺短时间归还。期间,被告满某某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3000元,尚欠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满某某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满某某所欠原告郑某某x元,定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尚清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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