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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奸淫幼女案
时间:2001-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终字第74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中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镇X村人,捕前系太原理工大学一年级学生。2000年8月10日因本案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玉明,山西省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中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犯奸淫幼女罪一案,于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0)晋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甲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0年7月26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人宋某甲骑自行车途经昔阳县X村X村X路段时停车小便。发现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李XX从远处走来,即生强奸歹念。当李XX走近时,被告人宋某甲即上前撕拽,李XX反抗哭叫,被告人宋某甲捡起石头击打李头部,并将李推下路旁低洼处准备抱到旁边荒地里实施奸淫,这时李XX又大声叫喊,被告人宋某甲又捡起一块石头狠砸李头部,并将李XX抱到荒地里开始解李的裤带,李XX紧紧抓住裤带不放,被告人宋某甲再次用石头砸李头部致昏迷后,解开李的裤带,将李的内外裤脱至膝盖下,用左手食指和中指捅李的阴道,并用李的书包压在面部,对李实施了奸污。后被告人宋某甲逃离现场,在北河中洗掉身上和衣服上的血迹,又返回金炭坡骑上自行车回到家中。被害人李XX被人发现后送往昔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7月28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X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原审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目无国法,道德败坏,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原审以奸淫幼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略)元。

被告人宋某甲以在犯罪时行为反常,要求作精神病司法鉴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甲奸淫幼女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有:

1、证人宋某乙、赵某丙的证言均证明2000年7月26日下午7时左右在金炭坡处地里干活,看到不远处有一男的正打一个孩子,还以为是大人打小孩,那个小孩还哭叫,后见那个男的把小孩拖到荒地里,因为有草看不清干什么,等见那个男的走后觉得不对劲,过去看时发现一昏迷的女孩,浑身是血,裤子被脱下,随即向110报案并喊人将女孩送到医院抢救。

2、证人张某、王某丁、赵某戊、王某己的证言均证明发现受伤的女孩后帮着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了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从现场提取到三块石头和照相提取花纹拖鞋印,被害人李XX血迹的情况。

4、昔阳县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李XX血型为O型,被告人宋某甲血型为A型。

5、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宋某甲(脚部)的人体气味与现场提取的足迹土气味,经警犬梯姆鉴别认定同一。

6、昔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李XX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7、山西省公安厅足迹鉴定书证明现场所提取的足迹是被告人宋某甲所留。

8、山西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XX阴道擦拭物上检出精子,现场提取石头上可疑斑痕处检出O型人血,被害人李XX阴道擦拭物上精子DNA与被告人宋某甲DNA谱节位置一致。

9、昔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害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

10、被告人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宋某甲上诉所提在犯罪时行为反常,要求作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宋某甲的家族既无精神病史,本人亦无精神病的既往史,而且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供述的犯罪过程思路清晰,不是精神病应有的症状,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宋某甲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目无国法,道德败坏,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并致人死亡之行为,确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奸淫幼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李春卿

代理审判员高诚真

代理审判员卫公德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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