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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男,55岁,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59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53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2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44岁,汉族,系李某丙之父。

上诉人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被上诉人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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