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女。
被告翟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红侠
审判员耿建立
审判员李喜儒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