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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焦某某,女。

被告翟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红侠

审判员耿建立

审判员李喜儒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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