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
被告石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2008年6月29日去世)与石某(1981年12月27日去世)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X路X村X号底层统间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村X号底层统间房屋产权归原告石某、被告石某共同共有;
二、原、被告居住状况维持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