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
第三人汝州市第七中学。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及第三人汝州市第七中学继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动和解,原告于二OO九年八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审判长杜红侠
审判员李喜儒
审判员耿建立
二OO2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孔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