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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诉董某某及第三人汝州市第七中学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雷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

第三人汝州市第七中学。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及第三人汝州市第七中学继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动和解,原告于二OO九年八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审判长杜红侠

审判员李喜儒

审判员耿建立

二OO2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孔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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