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贺某某(贺某德),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贺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周凌云
审判员李红日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