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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法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贺某某(贺某德),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贺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周凌云

审判员李红日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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