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刘某、袁某与被上诉人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渡法民初字第lX号民事判决。刘某、袁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刘某、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袁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