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4月29日几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四川籍妇女陈XX从陕西省西安市骗至本市,后经被告人张某某之妹介绍,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本市X镇X村的贾XX为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X、张XX、贾XX、张一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拐骗妇女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