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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何XX于2005年非法同居。2009年被害人何XX离家出走,同年5月与本市X乡X村民赵XX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闯入何XX住处,强行将已怀孕九个月的何XX带回家中。2009年12月30日,被告人乔某某将何XX所生男婴以x元的价格卖给本市X乡X村民乔XX。案发后男婴被公安机关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证人苏XX、乔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出卖他人所生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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