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县长。
第三人付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付某不服房地产行政管理颁发房产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付某已经和解,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卢冠军
审判员李志奎
审判员孟庆山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孙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