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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沈丘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付某不服房地产行政管理颁发房产使用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县长。

第三人付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付某不服房地产行政管理颁发房产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付某已经和解,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卢冠军

审判员李志奎

审判员孟庆山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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