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丙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配件款x元,一直推托,要求被告立即付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配件,截止2007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款x元,经催要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欠原告张某甲配件款一万六千元,由被告张某乙于200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张某甲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丙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