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荥高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丙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配件款x元,一直推托,要求被告立即付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配件,截止2007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款x元,经催要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欠原告张某甲配件款一万六千元,由被告张某乙于200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张某甲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丙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景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