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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黄某,重庆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尹晓娟,重庆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嘉斌,重庆XX(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文刚,重庆XX(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邓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天福、代理审判员章若微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晓娟,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文刚、吴家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2日,原江津市X镇政府(以下简称四面山镇政府)领导主持,8人研究确定,2002年度奖金,领导干部9200元/人,二级班子9000元/人,一般干部8800元/人,临时工2600元/人。由四面山镇政府财政办公室向邓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邓某某同志现金贰仟陆佰元正。(¥2600元)。四面山镇财政办公室经手人余光荣,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江津市X镇2005年2月止奖金清理情况表》载明:邓某某2002年度奖金为2600元,合计邓某某奖金2600元,欠条2600元。2004年5月17日,江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江津市X镇,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面山管委会),代管村、社区居委会。2004年8月13日,中共江津市委办公室、江津市政府办公室对部分镇突击虚兑奖金的情况作了通报。指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个别镇置党纪政纪于不顾,在没有合法合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突击虚兑奖金,要求认真整改,自觉纠正,其所产生的虚假债务一律不承认。”2004年12月23日,中共江津市委办公室发出(2004)X号文,针对打白条发奖金的问题作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清理,限期于8月底全部收回白条。2004年12月27日,中共四面山管委会对2000年以来打白条发奖金的情况进行了清理,但未收回白条,并向市委作了报告。2005年5月31日,原江津市审计局对原四面山镇政府债务审计,作出了调查情况的报告。审计认定,原镇政府由于财政无钱,2003年3月、9月、l2月分别采取虚列奖金支出给职工打借条办法兑现奖金增加负债x元,已兑付x元,到2005年2月止还有奖金欠条余额x元。原江津市审计局建议按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要求进行纠正。2006年6月16日,中共江津市纪委、江津市监察局发出《关于严肃纪律禁止乱发奖金的通知》明确指出,“已经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或津补贴的镇街、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纠正,原渠道全额退回”。一审另查明,邓某某未申请人事仲裁,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邓某某在一审中诉称,其于2004年以前在原四面山镇政府工作,2004年5月撤销四面山镇成立四面山管委会。原四面山镇政府分别于2001年10月30日、2002年12月20日、2003年9月12日研究决定,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度年终奖金分别于当年12月底兑现完毕,并代扣了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于当时政府资金周某困难,采取政府融资借款的办法解决,遂由原四面山镇政府邓某某出具欠条,共计2600元。经邓某某多次追收无果。请求判令四面山管委会立即支付欠款2600元。

四面山管委会在一审中辩称,一、程序方面:1、奖金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应先经过仲裁;2、邓某某超过规定的法定期限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3、四面山管委会不是适格的被告,因邓某某起诉要求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原四面山镇政府拖欠的奖金,而四面山管委会是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是原四面山镇政府债权债务的承受人。二、实体上:1、欠款的性质是本案的核心。原四面山镇政府出具的欠条性质是虚列奖金支出,该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为党纪、政纪所禁止。属清理纠正的范围,不应受法律保护。2、邓某某起诉四面山管委会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依法驳回邓某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按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邓某某与四面山管委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四面山镇政府在2000年至2002年度虚兑的年度奖金,已经上级部门下发文件明确纠正,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邓某某的债权来源不合法,故邓某某诉请四面山管委会支付欠款x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邓某某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邓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债权来源不合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分别发生于2000年、2001年及2002年,均依据历年奖金发放的各项文件而形成,且原四面山镇政府已经代扣了上诉人的个人所得税,故并非来源不合法。2、一审法院对本案涉及的相关政府文件规定的理解错误。江津市委办(2004)X号文件是针对原江津市在2004年镇街建制调整时,关于部分镇违规突击虚兑奖金的情况进行的通报。而本案中上诉人的债权全部形成于2004年之前,故本案不属于该文件调整范畴。原江津市委办(2004)X号文件是针对撤并后的建制镇违规以白条发放奖金的情况,同时四面山管委会在以(2004)X号文件将清理情况向原江津市委作的书面报告中仍然没有指出上诉人的债权不符合规定,属于清理范围。此外,原江津市审计局对原四面山镇政府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作出的是审计报告,该报告仅是向原江津市委、市政府建议,并非审计决定。故按照审计法的相关规定该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上诉人的债权不合法的证据。且此前,原江津市审计局对原四面山政府原任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书中,并未提到2000年、2001年及2002年三年的年度奖金不符合规定。原中共江津市纪委、江津市监察局发出的(2005)X号《关于严肃纪律禁止乱发奖金的通知》,是对在镇街建制撤并完成后,对市级部门统发年度奖金的规定,但该文件中明确了四面山管委会并不在市级部门之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四面山管委会答辩称,上诉人所诉的欠条性质是虚列奖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审计报告作出的结论,上诉人所主张的债权违反了党纪、政纪,应予清退。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邓某某所主张的欠条债权即系四面山镇政府所差欠的2000年、2001年及2002年的奖金,而根据原江津市委办[2004]X号文件的规定、四面山风委会[2004]X号文件的清理情况及2005年5月31日原江津市审计局对原四面山镇政府的债务审计调查情况作出的报告,应当认定本案中邓某某所主张的前述债权属于原四面山镇政府虚列奖金支出向个人出具的欠条,违反了党纪、政纪及财经纪律,故应认定该债权来源不合法,不应受人民法院保护。邓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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