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湘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7月22日经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霞城乡X村粟家围子房屋(与王红兵夫妇合建)拆迁补偿款6万元未分割,现王红兵已将此款交付给了被告肖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某将该款先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霞城乡X村粟家围子房屋(与王红兵夫妇合建)拆迁补偿款6万元,偿还唐某某个人名义所借之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余款3万元每人分得1.5万元。
二、唐某某的责任田和房屋地基的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均分。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湘蓉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亚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