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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通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X镇X路宗明停车场院内二层。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郝斌,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与南三环立交桥南三环立交桥南50米。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通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燕燕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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