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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别名林X,化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7月12日被郏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4日被移交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同年7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玖副0印虾∧J葜兄叨饲袢烀旒翰泶炖旒辈庠胛己R,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林**(已判刑)、王**(在逃)经预谋,由王**冒充文物卖家,林**冒充买家,林某冒充文物鉴定专家及买家,林**假装与被害人李**合伙做文物生意,在本市X区X路X路交叉口长城宾馆X房间内,利用假文物“龟形印”骗取李**17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11年7月12日将被告人林某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同案犯判决材料、银行存取款单据复印件、领条复印件、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林**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诈骗他人现金,共计x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考虑了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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