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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海燕、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23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办事处奶牛场院内,被告人杨某某与袁某某因倒车让路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某将袁某某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袁某某经济损失x元,袁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法医鉴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对被告人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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