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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冯某、包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略)。

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略)。

被执行人包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包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朝双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朝勋

审判员赵广彬

审判员郝建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连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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