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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彭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郴州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申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国雄,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郴州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彭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郴州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供了新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彭某某的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郭正怀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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