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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5日,被告乔某称其母亲有病向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为2分。同年6月7日,被告说钱不够又借款5000元,利息也是2分。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本息,被告均未予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乔某于2011年12月22日前给付原告张某乙x元(借款x元及利息1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乔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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