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5日,被告乔某称其母亲有病向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为2分。同年6月7日,被告说钱不够又借款5000元,利息也是2分。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本息,被告均未予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乔某于2011年12月22日前给付原告张某乙x元(借款x元及利息1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乔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