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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镇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村村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已于2010年5月20日全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0)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执行员张武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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