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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乡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乡X村民,住(略),系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之子。

被执行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乡X村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6日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赔偿费6505.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已于2010年4月26日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的赔偿费,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某明

执行员郭万忠

执行员张武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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