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凤栖镇政府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川县X镇X村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13日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借款x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屈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借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7000元,剩余315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于2010年6月25日全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7000元,该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09)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小明
执行员郭万忠
执行员张武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