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XX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XX铝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出票日期:2009年10月28日;出票人:漯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x;收款人:河南红革玻璃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x;汇票到期日:2010年4月28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付款银行:中行漯河分行。)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乔楠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