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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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

委托代理人:王某殊,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员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白楼委X组。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东楼X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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