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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康宁医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被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金某群,11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2004年3月原、被告取得公房一处(铁东区矿X栋X号)的使用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薛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矿X栋X号公房归被告使用;

三、婚生子金某群,由被告金某某自行抚养,至金某群18周岁止;

四、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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