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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建中,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新年,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范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偿金x元,此款限于2010年1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上诉人范某某在收到该补偿金之后不得再向上诉人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毛海玲

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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