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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7日在本院安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3月5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并于2007年8月起开始分居至今。

被告李某某承认原告凡某某诉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7年3月5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没有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因原、被告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并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双方于2007年8月起开始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凡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表示同意;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凡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侯英毅

人民陪审员周万华

人民陪审员阳柏茂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欧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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