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3月31日表示愿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告判决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侯英毅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欧阳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