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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郴州湘运公司安仁分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亚琳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原、被告就转让郴州湘运公司安仁分公司配件厂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x元配件款。因被告当时资金紧张,只付给了原告x元货款,余款x元限2009年2月底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以配件产品不符合湘运公司的车型需要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导致余款x元一直未付。双方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原告阳某某表示愿意协助被告周某某把到长沙陈建新和何培福处购买的配件置换成符合湘运公司车型的配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欠原告阳某某货款x元,被告周某某自愿于2009年6月13日前支付给原告阳某某货款9000元,剩余货款1000元,被告周某某不再偿还,原告阳某某表示同意;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亚琳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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