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住所地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禧和村。
投资人余本友。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系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员工。
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银达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街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湖南银达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因与被告黄某、湖南银达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的投资人余本友、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谢某,被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邹毅,被告湖南银达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黄某同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的x.0专利权,并承诺以后不再侵权。
二、被告黄某就所诉侵权行为补偿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叁万元(x元)。
三、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就2009年9月4日之前侵犯本专利的行为不再追究被告黄某责任。
四、本调解协议签字同时支付5000元,余款在2009年9月9日前全部付清。
五、本案查明事实部分不在调解书中列明。且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就本案纠纷不追究被告湖南银达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责任。
六、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肖娟闻
审判员尹承丽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