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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建,河南信心(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建、李某乙,被上诉人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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