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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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宋某甲招摇撞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化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5年11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8月被假释;2005年1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本次又因涉嫌犯招摇撞骗于201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以佛坪县和城固县扶贫办工作人员的名义,并伪造了相关文件和证件,骗取赵某乙等17人现金5388.50元,腊肉10公斤;对陈某某、代某某行骗时,因陈某某、代某某无钱,行骗未得逞。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单独作案16起,共同作案3起,骗取现金5388.50元,腊肉10公斤;被告人宋某甲共同作案3起,骗取现金1200元。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定罪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窜至佛坪县X乡X村赵某乙家,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危房登记的,并出示了伪造的佛坪县人民政府扶贫办文件,以政府给补助x元进行危房修建需交2000元押金为由,骗取赵某乙人民币1000元;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该村村民赵某丙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乙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骗取她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赵某丙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骗取赵某乙人民币1000元之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他人民币5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夏某某的交待证实了2009年12月18日,他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先后骗取佛坪县X乡X村民赵某乙、赵某丙人民币共计15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二、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窜至佛坪县X镇X村杜某某家,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危房登记的,并出示了伪造的佛坪县人民政府扶贫办文件,以政府给补助x元进行危房修建,需交2000元押金为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20元。当日,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该村村民周某某腊肉10公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杜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2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骗取她腊肉10公斤的事实;

3、被告人夏某某的交待证实了2009年12月24日,他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先后骗取佛坪县X镇X村民杜某某人民币20元,周某某腊肉10公斤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0年1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窜去佛坪县X镇X村李某丁家,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前来进行危房登记,并出示了伪造的佛坪县人民政府扶贫办文件,以政府给补助x元进行危房修建,需交2000元押金为由,骗取李某丁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丁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4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夏某某的交待证实了2010年1月3日,他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为由,骗取佛坪县X镇X村民李某丁人民币4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四、2010年1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窜去佛坪县X镇X村杨某戊家,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危房登记,并出示了伪造的佛坪县人民政府扶贫办文件,以政府给补助x元进行危房修建,需交1500元押金为由,骗取杨某戊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戊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5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夏某某的交待证实了2010年1月5日,他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佛坪县X镇X村杨某戊人民币5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五、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窜去佛坪县X镇X村李某己家,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危房登记,并出示了伪造的佛坪县人民政府扶贫办文件,以政府给补助x元进行危房修建,需交600元押金为由,骗取李某己人民币200元;当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去王某庚家,以同样的手段,骗取王某庚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己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庚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去她家,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需交押金为由,骗取她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夏某某的交待证实了2010年1月7日,他自称是佛坪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危房为由,先后骗取佛坪县X镇X村民李某己、王某庚人民币各2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六、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用提前刻制好的“城固县人民政府扶贫办”公章,伪造好工作证及相关文件,窜去城固县X镇X村张某辛家,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进行旧房改造登记,出示了假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城固县政府扶贫办文件后,以县政府给补助x元进行房屋修建,需交建房押金600元为由,骗取张某辛人民币250元;当日,被告人夏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谭某某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辛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假工作证和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为由,骗取他人民币250元的事实。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假工作证和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骗取她人民币400元的事实;

3、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2010年1月10日向被害人张某辛、谭某某出示的城固县扶贫办文件及工作证均系伪造的事实;

4、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曾经在他处复印过伪造的文件的事实;

5、被告人夏某某的交待证实了2010年1月10日,他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假工作证和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先后骗取城固县X镇X村张某辛、谭某某人民币共计65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七、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窜去城固县X镇X村李某壬家,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了解危房改造情况,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以及伪造的城固县扶贫办文件,以政府给补助x元进行房屋修建,需交押金600元为由,骗取李某壬人民币100元;当日,被告人夏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宋某癸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壬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为由,骗取她人民币1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宋某癸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骗取她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3、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2010年1月12日向被害人李某壬、宋某癸出示的工作证和城固县扶贫办文件均系伪造的事实;

4、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曾经在他处复印过伪造的文件的事实;

5、被告人夏某某的交待证实了2010年1月12日,他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先后骗取城固县X镇X村李某壬、宋某癸人民币共计3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八、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窜去城固县X乡X村杨某某家,他们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危房登记的,并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城固县扶贫办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x元,需交建房押金1000元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300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路边等候,被告人夏某某独自窜去城固县X镇X村王某某家,以同样的手段,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元。同日16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窜去城固县X镇X村陈某某家,以上述手段,对陈某某进行行骗,因陈某某无钱,行骗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6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证件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窜去他家,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证件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因他没有钱,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行骗未得逞的事实;

4、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2010年1月15日向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以及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出示的证件和宣读的文件均系伪造的事实;

5、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曾经在他处复印过伪造的文件的事实;

6、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的交待证实了2010年1月15日,他们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证件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00元各分得300元,被告人夏某某单独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元,对陈某某行骗因陈某某没钱行骗未得逞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九、2010年1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宋某甲窜至城固县X乡X村张某某家,他们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危房登记的,并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城固县扶贫办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x元修建房屋,需交押金2000元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夏某某分给被告人宋某甲200元。同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单独窜至城固县X镇X村,以上述手段,骗得陈某某人民币18.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6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18.50元的事实。

3、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于2010年1月16日向被害人张某某,以及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出示的证件和宣读的文件均系伪造的事实;

4、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曾经在他处复印过伪造的文件的事实;

5、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的交待证实了2010年1月16日,他们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夏某某分给被告人宋某甲200元,以及被告人夏某某单独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8.5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十、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城固县X镇X村,在途中与村民代某某相遇,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危房登记的,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城固县扶贫办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x元补助款,需交800元建房押金为由,对代某某行骗时,因代某某没钱,行骗未得逞。同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何某某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代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7日,他在途中与被告人夏某某相遇,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以政府给补助款需交建房押金为由,让他交钱因他没有钱,被告人夏某某行骗未得逞的事实;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10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以政府给补助修建房屋需交押金为由,骗取他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3、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2010年1月17日向被害人代某某、何某某出示的证件和宣读的文件均系伪造的事实;

4、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曾经在他处复印过伪造的文件的事实;

5、被告人夏某某的交待证实了2010年1月17日,他自称是城固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和宣读了伪造的文件后,对代某某行骗未得逞,以及骗取何某某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1995年11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8月被假释;2005年1月犯招摇撞骗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05)洋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1995年11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8月被假释;2005年1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事实;

2、(2008)汉中刑二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后在服刑期间表现好,减刑后提前释放的事实;

3、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夏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5月刑满释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伪造的证件和文件,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宋某甲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多次招摇撞骗,不但情节严重,而且系本案主犯,又是累犯,应予从重判处;被告人宋某甲多次参与招摇撞骗,情节严重,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予减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

被告人宋某甲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

二、依法没收伪造的“城固县人民政府扶贫办”公章一枚,交由公安机关销毁;伪造的“工作证”一本、刻制的化名为X的私章一枚、笔记本和收据各一本、男士挎包一个依法没收后予以销毁。违法所得财物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权

人民陪审员:王某光

人民陪审员:王某平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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