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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X镇农大社区浏阳市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建新,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周友庚,审判员刘某玲、左凯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上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孩周志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支付部分抚养费。但是双方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无财产可分割,

现查明,2005年11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24日订婚,2007年4月18日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6月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志轩,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前期夫妻关系一般,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时间较长。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没有带去嫁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某某与周X离婚。

二、男孩周志轩由刘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周X从2009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周志轩生活费200元,于当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各支付1200元(其中2009年度生活费1200元于同年12月1日前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刘某某、周X各承担一半。

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友庚

审判员左凯

审判员刘某玲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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