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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发亮,河南金色世纪(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5岁。原、被告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结婚几年来双方一致未建立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早已不存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依法判令原告单位补偿给原告的医疗费x元归原告个人所有;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经查2010年8月24日原告以相同理由起诉至本院,2010年10月29日,因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2010年11月5日原告签收该裁定,被告并未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该案仍在审理中,所做文书并未生效,现原告又以相同理由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国昌

审判员刘奇

审判员时满良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要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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