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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0年3月21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至2010年2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的平煤集团位于瓦屋乡XXX村XX组XXX岭原护林房前坡和南坡的两处栎树林进行砍伐。经勘查,两处被砍栎树立木材积共计18.817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薛X永、薛X冰、雷XX、张XX、石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认定数量说明,承包合同,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侵犯,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曹高升

二О一О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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