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市第二服装厂与刘某某其他劳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第二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北方,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朱某某,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服装厂因与上诉人刘某某其他劳动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费郑州市第二服装与上诉人刘某某各交10元,计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