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第二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北方,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朱某某,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服装厂因与上诉人刘某某其他劳动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费郑州市第二服装与上诉人刘某某各交10元,计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