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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略)。原系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男,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

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分行法规科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某,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员工。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作出(2006)项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5月12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略)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略)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某某,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窦某某、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略)人民法院(2008)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项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袁建国

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松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韩瑞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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