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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利明,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下午在被告左某某家中公开进行了审理。

2004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定婚,2006年4月27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左XX。2006年5月20日,被告左某某与其父一起外出收树途中发生车祸,其父死亡,被告受伤卧床不起,原告照顾被告一段时间后外出打工。2008年4月15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做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左XX由被告左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左某某子女抚养费和经济帮助费x元。原告李某某有探视女儿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欠李某安现金x元由原告李某某负责偿还;其它债务由被告左某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秦剑英

审判员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赵狗信

二ΟΟ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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