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黄某乙不服,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全杰
代理审判员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贺艳丽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翟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