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某(2007年11月29日去世)与原告苏某婚后生育三子,即本案被告。上海市X村X号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苏某所有;
二、被告陈某、陈某、陈某均放弃上述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