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乙,女,汉族,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夏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夏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夏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夏某甲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夏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天鹏
代理审判员沈华秋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