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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黔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余国林,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略),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先奎,重庆星全(略)事务所(略),特别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兵与代理审判员刘文玉、黎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国林,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光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承包了渝湘高速公路D16合同段的工程,承包该工程后先转包给了中航华夏建设集团公司,并签有承包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最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蒋心个人,蒋心承包到该工程后,雇请原告负责该项目工地的民工食堂相关事务,确定每月给付原告工资1300元。原告从2006年10月起到2007年10月止共12个月的工资一直未领到,蒋心称工程款还未拨下来,总是一拖再拖不愿支付,到最后蒋心称已经亏了,发不出工资。2007年11月后,原告就找不到蒋心了,蒋心只接电话不见人。2008年12月原告才辗转找到了蒋心,蒋心给原告算了工资并出具了一张x元的工资欠条,承诺2008年12底付给原告。可至今原告也无法找到蒋心收取该笔工资,原告只好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x元,并支付延期赔偿金x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未雇请原告也未给其发放过工资。即使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10月原告就未做工,2009年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渝湘高速公路D16合同段工程的承包方。蒋心以个人名义承包到了桐子林大桥的部分工程,并雇请原告负责民工食堂相关事务,原告从2006年10月工作到2007年10月,蒋心一直未支付工资,2008年12月蒋心给原告出具了一张x元的工资欠条。2009年9月原告向黔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x元、赔偿金x元,仲裁委认定原告只是与蒋心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裁决不予受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应就劳动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作为其用人单位并承担支付工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谭兵

代理审判员刘文玉

代理审判员黎勇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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