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oo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某良
审判员:曹园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