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审被告沧州市成龙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上诉人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沧州市成龙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