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动物园,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长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杨,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丙、杨某丁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动物园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丙、杨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匡某某及被上诉人郑州市动物园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王宁